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代表人 葉順來 原告 王清正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郭長隆 葉美利 律師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姚雨靜 訴訟代理人 陳綉裙
姜溯中 徐新隆
參加人 李明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遠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召開其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於會中決議通過相關社員入社、退社等議案,及完成補選理事及改選監事等事項,並將選舉會議紀錄函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備查等為由,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2條及第27條等規定,於103年1月27日及2月7日,分別檢具訴外人李明遠入社會議紀錄、該社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原告王清正之社員名冊、執業登記證、身分證與職業駕駛執照影本等資料,向被告申領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案經被告審查,以103年2月17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330812900號函復原告略以:「…說明:…二、…查貴社業已將理、監事補、改選及章程修改變更登記案送本府社會局審查,本局將依102年10月31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236575900號函各項說明(諒達),辦理後續計程車車輛異動事宜。」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李明遠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受損害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命李明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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