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位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賴榮光
賴榮宗 賴文煙 賴彥賴榮春 賴榮龍 賴榮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賴劉炎
賴炎文 賴炎富 賴炎財 賴秀梅 賴秀香 賴羅清妹 賴柏誠 賴柏誌 賴佳穎 賴思燕 賴春霖 賴宥羽 賴泊逸 賴彥竹利集福 賴華源 賴浚儀 賴晏鋒 賴阿雲 賴呈坤 賴致祥 賴阿祿 賴麟祥 賴謝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所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位置,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因年代久遠已無租約存在,無法提供租金及期限,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32,409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4,080元原告請求確認之地上權權利範圍140坪即462.812平方公尺年息10%15=2,832,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為10,644,6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原告請求確認之地上權權利範圍462.812平方公尺=10,644,676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2,832,40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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