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15號
原   告  游智泰
被   告  王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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