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曾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另聲請人所聲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1紙即票號78ND0000000、張數1張、股數1,000股之部分,聲請人雖有登載於103年9月26日之臺灣新生報,惟其登載之股票號碼誤載為48ND0000000,登載之內容既有誤,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2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22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42│├──┼────────────┼───────┼──┼──┼──┤│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79│├──┼────────────┼───────┼──┼──┼──┤│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548│├──┼────────────┼───────┼──┼──┼──┤│0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328│├──┼────────────┼───────┼──┼──┼──┤│0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