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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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 即三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丙○○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附帶上訴人並於民國97年7月30日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