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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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下午4時│96年2月8日│││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年度││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65│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61││及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28號│96年度易字第105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28號│96年度易字第1055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額暨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易服勞役之折算│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標準│││├───────┼──────────┴──────────┤│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