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互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堅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雪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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