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362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九點七三之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