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百練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百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徐百練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被告甲○○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0三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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