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2號上訴人甲○○泰國人,P.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