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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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第321條第1項第3│第321條第1項第3│││款│款、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1月2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81號│第338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00│96年度易字第600││││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00│96年度易字第600││││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8月1日│96年8月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以新臺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8848號│第88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