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日前陳報之借據,其非抵押權存續期間範圍內所負之債務,請提出該抵押權有擔保存續期間前所發生債務之特約約定。
二、如無上開證明,請另外提出其他抵押權存續期間以內所生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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