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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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HUE(中文名阮氏慧,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IHUE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NGUYENTHIHUE明知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竟仍以搭乘漁船偷渡之方式入境我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於我國主管機關對外籍人士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869號被告NGUYENTHIHUE(中文名阮氏慧,越南籍)
女46歲(民國60【西元1971】
年0月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暫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
大隊臺北收容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THIHUE明知越南籍人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我國,竟為圖至臺灣打工牟利,基於非法入境臺灣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13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安排,非法自新竹某處海岸進入我國,從事非法打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NGUYENTHIHUE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個案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
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本署公務電話記錄等在卷。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檢察官李安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