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 童家康 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年5月2日送達本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年5月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