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聚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芸甄 被告 白順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3,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白順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