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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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陳添福 法定代理人 陳周 抹被告 余昌明
余 楊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與被告余昌明經本院103年度移調字第2號調解成立,原告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本息,惟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物,依公告現值核算價額為57萬2,323元【(20
3.83×2600)+(413.21×2600×0000000/000000000)+(74.39×2600×75/117500)=572,323,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萬2,323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