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 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施汝憬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以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被告,因認有釐清證人 吳秀嬌 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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