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 周明榮 被告 周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76,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5月17日113年度補字第33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珍綾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重訴 字第 241 號裁定(113.06.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湖司補 字第 15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