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志宏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志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林哲安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