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7號聲請人 葉陽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凡內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12月21日99年度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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