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奇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興旺 被告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萬589元(即以原告主張其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443號強制執行事件第二次拍賣所列關於部分標的之土地,其具有優先承買權部分,以該土地之拍定價格為據換算;惟原告計算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面積合計為1,074平方公尺,但本院依原告訴狀所載計算僅1,072.
5平方公尺即民事起訴狀第壹項第一點之444+528.5+100,並暫以此為計算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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