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木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 陳木前 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於民國103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木前因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②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③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而前開②③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103年9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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