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則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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