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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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16號聲請人 林欣平 法定代理人 徐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之股票,向發行公司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後,該公司所發給之掛失證明文件正本(需載明遺失股票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