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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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乙○○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本院裁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並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8億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司法院院長法定代理人丙○○政風處長甲○○」,關於當事人係何人亦不明確,請一併補正。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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