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8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債務人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