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54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40歲民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ZHB09598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交通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明文規定。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申言之,異議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係針對上開機關所為之裁決案件而為異議,若係於未經裁決前逕行對舉發違規通知單為異議之聲明,自非合法。查異議人於上揭異議狀所載之於民國97年12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北上
307.5公里處時,因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執勤警員舉發開立第ZHB09598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然迄至97年3月9日仍尚未經主管機關裁決處罰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8年2月18日高市交裁字第0980006947號書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98年2月13日公警八字第0980870274號書函、異議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子公路監理網網頁查詢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暨本院98年3月9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11、13至18頁),堪以認定。是異議人既係對尚未經裁決機關裁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得補正之情形,應予駁回。至異議人則應嗣收受上開主管機關裁決處分後,若有不服,再行提出異議之聲明,方屬適法,附此敘明。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件:刑事交通聲明異議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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