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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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壢監裁字第裁53-Z2A00491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公警局交字第Z2A0049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
9日凌晨12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71.2公里,因「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小型車」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2A00491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規定,於97年12月19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2A00491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止考領駕駛執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因酒後駕車遭吊扣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於駕照吊扣期間駕駛LV-893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揭地點遭攔查,原處分已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卻在罰鍰之外另吊銷異議人之職業駕駛執照,等於是雙重處罰,且異議人靠駕照維生,希望能夠撤銷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為此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苟有受處分人就同一案件曾聲明異議而經法院裁定確定,復又聲明異議之情形,依照前述說明,本諸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應予以駁回。經查:異議人甲○○於民國97年6月9日凌晨12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71.2公里,因「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小型車」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2A00491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5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規定,於97年12月19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2A00491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吊銷駕駛執照,
1年內禁止考領駕駛執照等處分。異議人聲明異議後,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9日以98年度交聲字第266號裁定異議駁回,經異議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交抗字第2936號抗告駁回,該裁定於99年1月6日寄存於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已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66號及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936號卷宗核閱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6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936號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1紙等件附卷可參,堪認異議人就上開裁決書之處分,於本院以同一異議理由重行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