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曾國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志偉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2年11月10│80,000元│0000000│││││分行│日││││├──┼───────┼────────┼──────┼──────────┼───────────┼────┤│002│江志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2年12月10│80,000元│0000000│││││分行│日││││├──┼───────┼────────┼──────┼──────────┼───────────┼────┤│003│江志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月10日│80,000元│0000000│││││分行│││││├──┼───────┼────────┼──────┼──────────┼───────────┼────┤│004│江志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2月10日│80,000元│0000000│││││分行│││││├──┼───────┼────────┼──────┼──────────┼───────────┼────┤│005│江志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3月10日│80,000元│0000000│││││分行│││││├──┼───────┼────────┼──────┼──────────┼───────────┼────┤│006│江志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3年4月10日│80,000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