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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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104號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債務人禾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洪玉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之依據。(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禾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禾琪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洪玉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