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 李林幸蓮
李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