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4號聲請人 蕭國祥 上列聲請人蕭國祥因與相對人 徐振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國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號)以到期日民國111年4月30日為提示日,是聲請人請求自111年1月20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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