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調字第1號聲請人 洪宇詮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外,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之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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