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貴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100年度偵字第951號被告沈貴枝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CHANEL項鍊1條,為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1條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