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智亮於100年11月1日下午7時許,見 周昌慧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之鑰匙插入電門發動該機車後,駛離現場而得手。嗣於同日下午10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項50弄34號旁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及機車鑰匙1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智亮業於101年4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已堪認定,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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