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