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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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章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所欲附麗之前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7號案件,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2日宣判,此有審判筆錄、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0日始繫屬到院,此有檢察署追加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