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ANGHA(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色菸捲貳支(驗餘淨重總計零點 伍伍玖貳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DANGHA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62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被告所持有毒品大麻菸捲2支(驗餘淨重總計0.559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NGUYENDANGHA前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凌晨2時5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2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扣案之黃色菸捲2支(驗餘淨重總計0.5592公克),經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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