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參參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及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木頭菸斗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8日確定,嗣於108年9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2包及內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木頭菸斗1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18日確定,嗣於108年9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參。而扣案煙草2包及木頭菸斗1個,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62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按,均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覆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2只及木頭菸斗1個,因分別與大麻及四氫大麻酚不能析離,應併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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