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人證人業已到庭詰問完畢,而其他共同被告並已交保在外,且被告未被禁見,顯無串證之虞,相關證物業已扣案,無湮滅、偽造、變造之虞,而聲請人甲○○平日與家人同住,有固定之住所及固定之工作,諒不會拋家棄子,難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聲請人甲○○並不構成擄人勒贖犯行,非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請審酌上情,請求停止羈押,並准交保候傳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經被害人指述綦詳,涉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被告甲○○在本案居於主導地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終結,定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宣判,聲請人甲○○是否涉有擄人勒贖之犯行,仍待本院宣示,故本院認聲請人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