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甲○○被告乙○○ 紀素月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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