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及10月確定,並於98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5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17124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93號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