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緹泠 (原名: 陳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緹泠即陳素蘭於民國101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43,608元正未給付,其中41,796元為本金;1,71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緹泠即陳素蘭於民國102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374,869元正未給付,其中349,941元為本金;24,83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緹泠即陳素蘭於民國10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51,224元正未給付,其中48,930元為本金;2,20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緹泠即陳素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34,446元正未給付,其中32,321元為消費款;2,12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緹泠(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8%│││41796│名:陳素蘭│6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緹泠(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1%│││349941│名:陳素蘭│6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緹泠(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8%│││48930│名:陳素蘭│6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緹泠(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23000│名:陳素蘭│6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緹泠(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321元│名:陳素蘭│6月15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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