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簡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献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0樓之0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六「附表」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六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民國)詐騙方法匯款時間/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林瑞清 於112年3月31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林瑞清,並表示:可操作網站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献彬)2 廖員瑞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廖員瑞,並表示:可操作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112年4月17日上午9時3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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