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張坤松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 陳月好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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