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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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 葛原茂
葛新助 葛清美 陳憲彰 陳憲仁 蔡爾振 陳憲凱 兼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麗姝 上1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民瑞 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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