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許時春
許時本 許時淡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許時岳 被告 林香錫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田 被告 林香德
陳秋露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許應能 被告 林永才
林永軒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能 被告 許時棋
簡阿秀 許應謙 ( 許學珍 之繼承人) 許卯妹 (許學珍之繼承人) 胡運彬 (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 胡許桂蘭 之承受訴 胡泉富 (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胡許桂蘭之承受訴 胡泉凉 (許學珍之繼承人即被告胡許桂蘭之承受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