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人 陳水潭 相對人 陳姿
陳德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陳姿妙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德志(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陳水潭(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之輔助人。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水潭為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之父,相對人2人為雙胞胎,自幼即精神異常,進而演變為精神分裂症,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皆未婚、無子女,平時與聲請人相處融洽,然於2人發病之際,即會易怒、行為偏差,亦會胡亂購買東西,曾遭業務遊說分期付款購買汽車、電話等物品,或四處向友人、聲請人友人或親友借款,在外積欠債務,而須聲請人出面代為處理;又相對人陳德志曾在雨夜跑去住處附近山崖,試圖跳下,幸為聲請人拉住並勸諭,相對人陳姿妙則曾於多年前從住處樓上跳下,幸未致死。是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2人恐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之輔助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2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之名間鄉農會農保加保證明單各1件為證。本院分別審驗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2人之心神狀況:
㈠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醫師
李秀瓊 前訊問相對人陳姿妙,相對人陳姿妙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年齡、居住地、所從事之工作、畢業於何所學校、現任總統何人、基礎數學2位數計算等問題均能正確回答,惟對於基礎數學3位數計算回答錯誤;而經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為:⒈個人生活史與疾病史: 陳女 (即相對人陳姿妙)現年37歲,未婚, 達德 高職畢業,從小學業成績不佳,且就學時幾乎沒有朋友,但不曾與同學發生嚴重爭執或肢體衝突。此次接受精神鑑定,陳女自述不知道原因為何,只是因為雙胞胎妹妹叫自己與她一同前來。陳女於84年(17歲時)高職畢業之後,曾擔任餐廳外場端盤子的服務工作,但此工作無法持續超過1個月,之後便在家中的茶園幫忙,協助採茶、搬運茶葉、以及製茶等工作。同年11月左右,精神症狀逐漸出現,如:聽幻覺、關係妄想、被害妄想、整天沒有活力、對事情感到力不從心等,遂至本院門診,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亦即目前的思覺失調症),近幾年來不規則到本院就醫,根據父母表示,陳女大多在台中 榮總 接受門診治療,並住院多次,服藥並不規則。陳女缺乏病識感,表示自己很乖、雖然家人都說她怪怪的,但是自己沒有病,榮總醫師向她表示吃了比較不會胡思亂想,但她認為吃榮總的藥「首利安」沒有幫忙,而且愈吃心裡愈煩,她覺得奇怪的是醫師,而不是自己。此外,陳女抱怨自己住院已經20多次,住到數不清了,那是因為家人看她不順眼、討厭她,才送她去住院。由於長期情緒未臻穩定,與家人爭執的頻率高,因而陳女常跑到廟中拜拜,請神明幫忙瑣事與修復與家人的關係,但父母抱怨她常在外遊蕩,會為了一點小事便大聲斥責家人,也會動手毆打母親,甚至多次跳樓、跳溪等。另一方面,陳女精神狀況與情緒穩定時,可在家協助家事或幫忙茶園庶務,但品質不佳,且持續的時間與頻率皆不長。鑑定中陳女滔滔不絕地講述其妄想與聽幻覺,內容如下:多年來黑社會組織不讓自己有平靜的生活,不斷以言語嘲諷與批評她,例如嘲笑她沒人愛,也控制著她、讓她不停吐舌頭等,目的是想將她凌遲致死;此外這幾年來多次從家中樓下掉下來,也是這些黑社會人士搞的鬼,有時也是神明或妖魔鬼怪叫她跳樓的,她否認自己要自殺。雖然沒辦法看到幕後的主使者或這些黑社會的人,但是自己不會想要反擊,因為相信這些黑社會人士會得到制裁,但之後又改口說,其實想將他們全部殺光。也因如此,陳女表示自己目前都很小心,睡覺一定要關上鐵窗才能安心。家庭方面,陳女目前與父母、兩個姊姊、1個雙胞胎妹妹、以及弟弟同住,她表示除了雙胞胎妹妹以外,全家都不喜歡她,還會害她,並且都希望自己死掉,甚至做一些事情想置她於死地。例如:母親煮很甜的飲料,讓她一直冒痘痘是想害死自己;炒青菜卻放豬油、1次煮3盤肉鬆等,覺得母親戴了假面具,表面上很好,其實想讓自己快死掉。父親也常小聲地言語諷刺她,說「沒有人會喜歡妳」,但是其他人聽不到。3年多前,在路上遇到推銷瓦斯防爆器的業務員,以新臺幣6000元買了兩瓶,父母開始斥責自己,也不給她零用錢花用;1年多以前,雙胞胎妹妹向她借身分證辦理手機,付不出錢之後,自己需要負擔保的責任,此事讓陳女覺得困擾。但是陳女仍常會恣意購買東西,例如:價值數千元之玉珮等,讓其父母感到十分困擾,擔心其被其他有心人士欺騙,因而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轉介到本院進行輔助宣告鑑定。⒉鑑定結果:⑴身體及神經學檢查: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發現陳女生命徵象穩定,肢體具自主活動能力,臉上滿是青春痘。神經學檢查無異常發現。⑵精神狀態檢查:陳女外觀儀表大致整潔,身材中等,其意識清醒,態度配合,但甫進入鑑定室、鑑定醫師介紹鑑定團隊完時,陳女非常在意團隊是否有人為實習生,態度顯得較為多疑不安,需多次說明與再次保證才能放心。其面部表情適切,有社交性微笑;說話音量適中,對於問題均可切題回答,話量稍多,尤其提及被害妄想、聽幻覺內容、以及其家人時,言談滔滔不絕,難以打斷。此外提及以上內容時,其情緒較為激動,現實感有明顯缺損,但鑑定時無怪異、干擾行為、或者攻擊暴力傾向。⑶心理評估: 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WAIS-Ⅲ)顯示,其全智商為75,其中語文智商73,非語文智商77,整體智力功能約落在邊緣智能的範圍。分析個別分測驗顯示,陳女在步驟簡單但須速度之情況尚可應付,但需較複雜之心理功能分測驗中,其表現受到環境壓力與精神症狀影響,而有較大的困難。此外 班達 完形測驗顯示陳女之自我評價較低,在壓力與挫折下可能較為衝動,且容易以具體行動表現出內在的心理困難,例如:以憤怒或肢體暴力等呈現,因應壓力能力不佳。由會談評估與心理評估可知,陳女在長期精神症狀影響之下,其整體智力功能約落在邊緣智能的範圍,與其過去學業與工作表現相較,稍有退化的情況。陳女於簡單但講求速度之情境,如:簡單家務與協助採茶等尚可應付,但複雜情境如獨立購物與金錢管理等,則容易出現衝動控制困難、判斷力不佳、甚至出現極端之行為表現,如:自傷、自殺、攻擊、暴力等。⒊結論:綜合以上所述陳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以及心理評估結果,陳女之臨床診斷為妄想性思覺失調症,目前其精神症狀依然活躍,且因長期精神症狀不穩定,而伴隨認知功能退化、現實判斷力、對外界事物的知覺、以及計算能力較一般人而言顯得較為薄弱;尤其在環境壓力下,其對於複雜情境的認知與處理能力受限,亦容易伴隨衝動控制困難與負面情緒如憤怒、甚或自傷自殺與暴力等行為產生。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
㈡於鑑定人即草屯療養院醫師李秀瓊前訊問相對人陳德志,相
對人陳德志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年齡、居住地、所從事之工作、基礎數學個位數計算等問題均能正確回答,惟對於現任總統何人、基礎數學2位數計算等問題均表示不知道或不會,且同時表示其自身情緒時好時壞,常常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等語;而經該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為:⒈個人生活史與疾病史:陳女(即相對人陳德志)現年37歲,未婚,高職畢業,自述因不喜歡念書,從小學業成績多排名倒數,病前個性較為自卑,人際方面顯得退縮、做任何事容易放棄。84年(18歲時)高職畢業之後逐漸出現評論式聽幻覺、注意力無法集中、睡眠障礙、合併自殺意念,至94年不規則於本院追蹤,大多於台中榮總就醫,因缺乏病識感而不規則服藥,精神症狀與情緒狀態時好時壞,穩定時可聽從父母的勸告,在家協助茶葉工作,但大部分的時候情緒變化大,嚴重時出現自殺行為,例如:在下雨天的晚上外出、欲跳深達20多層樓高的坑;去年7月底喝農藥自殺等。近幾年來陳女幾乎每日無所事事,已無法協助家中庶務,她也表示自己是「無用人」,沒辦法工作,因為時常腦筋打結,最近5年多來腦中重複著某些歌曲,這感覺生不如死,讓她很想自殺,也因為此原因而住院多次,但無法說出詳細住院狀況,最近一次住院為今年7月時因割腕到台中榮總住院,自述當時身體覺得無法動彈,對四季跟外界沒有感覺,感到非常痛苦。另一方面,陳女情緒高昂時,常顯得易怒與大肆花錢,例如:去年辦了3支手機,不知道自己為何要辦這麼多支,將此行為歸咎於沒有「安太歲」、走火入魔,當時聽幻覺也曾責備她與取笑她。之後手機費用繳交有困難,而違約金金額高,於是四處向朋友(主要是住院時認識的病友)與親戚(姑姑與舅舅等)借錢。此外陳女多年來有買車的打算,父母對於陳女與車商接洽、被遊說分期付款購車之事十分擔心。此外陳女對於父母不提供金錢、拒絕讓自己買車與摩托車之事,曾以自殺威脅等激烈手段索討。因此與父母關係緊張,她抱怨父親常揶揄自己是「無路用角色」。此外自88年起,陳女開始呈現男性打扮,自覺喜歡女性,並且想要變性,於是91年起,其名字自 陳姿吟 更改為陳德志,她表示此名字為到廟中抽籤所決定,會讓自己運勢變好。近年來亦常至廟中拜拜抽籤,自述抽籤抽到貴人會提供金錢給她。由於陳女長期以來精神症狀與情緒狀態不甚穩定,行事與思考上得較為不成熟,致使其對事物的判斷上與金錢消費上,可能被騙或導致金錢糾紛,令父母擔心,於是其父母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以方便協助處理其重要生活事項與協助金錢管理。⒉鑑定結果:⑴身體及神經學檢查: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結果,陳女生命徵象穩定,肢體具自主活動能力,神經學檢查無異常發現。⑵精神狀態檢查:陳女著男性裝扮,理平頭,穿著帶有破洞的中性T恤與短褲,未著內衣,外觀尚稱清潔,身材略胖。其意識清醒,態度尚稱有禮。其面部表情適切,有社交性微笑,情緒平穩;說話音量適中,鑑定初期話量少,內容貧乏,顯得較為怯懦與缺乏自信,會談10多分鐘之後,對於問題均可切題回答,話量適切,在生活事件的描述較之前顯得豐富許多,但對於精神症狀、就醫過程、以及住院情形的回答顯得較為防衛與侷限,只可被動表示有聽幻覺,以及對宗教之過分在意。整體而言其現實感有明顯缺損,但無怪異、干擾行為、或者攻擊暴力傾向。⑶心理評估: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三版(WAIS-Ⅲ)顯示,其全智商為64,語文智商61,作業智商67,屬輕度智能不足範圍。班達完形測驗上顯示,陳女略顯自我中心,內在呈現較為混亂與焦慮的狀態。對照陳女之學歷與工作相關成就表現,其整體認知功能可能受到疾病影響,而有退化的情況,此外其生活功能亦因為疾病影響而低於預期。會談時可知其言行表達多缺乏思考,面對挫折與困難便選擇相對簡單之逃避策略與因應方式,以致財務處理或人際溝通等較複雜的情境下,選擇以自傷、自殺等激烈、消極、以及節省認知資源的方式處理。⒊結論:綜合以上所述陳女之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以及心理評估結果,陳女長期以來精神症狀與情緒狀況有所起伏,且因疾病而有認知功能退化、表達理解能力受限,現實判斷力、對外界事物的知覺、及計算能力等較一般人而言顯得較為薄弱。而其長期以來以有限之認知資源因應外在複雜情境的方式為逃避,因此面臨重要決策與需承擔責任的事件時,便以自傷、自殺、暴怒等方式因應與尋求幫忙。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程度。
㈢分別有草屯療養院103年10月15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綜上精神鑑定結果及相對人接受本院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相對人陳姿妙、陳德志之精神狀態,尚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尚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因其等罹有精神疾病,而顯有不足之情形,爰依法均為輔助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2人皆未婚、無子女,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父親,並與其等同住,負責照顧其等之生活,彼此間關係親密,聲請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之身心狀況亦甚為瞭解,復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一職,又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亦均 陳明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等之輔助人等情;堪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陳姿妙、陳德志之輔助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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