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淑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淑玲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7月(竊盜部分經被告提起二審上訴後撤回上訴),所犯殺人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合併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淑玲於100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1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