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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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08號聲請人 黃明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火星 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無繼承遺產之意願,爰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為民法第1174條第1、2項所明定。故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有拋棄繼承之意思,並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在民國99年間因休克導致腦部缺氧嚴重受損,目前已呈植物人狀態,進住創世植物人照顧中心,拋棄繼承係聲請人之兄弟 黃明麟 聲請等情,已據關係人黃明麟陳明在卷(見本院102年5月8日非訟事件筆錄)。聲請人既不能為意思表示,則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